債權債務案件總是最常見的法律問題,近年來更因為信用卡的濫發、濫用,而引起許多「卡債問題」,看似簡單而常見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因此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如何在債權人的利益跟債務人的權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是目前我們最需要面對的難題。
雖然之前有一致性協商推行,但銀行還是處於主導地位,「卡債族」在無法依自身能力定出還款利息、期數的情形下,仍然無法擺脫惡行循環的負債狀況。民間的債務協商、和解,常見因為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拿出比債務低很多的金額和解,但是現階段銀行跟「卡債族」似乎沒有妥協的餘地,很多「卡債族」也因此陷入不停被銀行追討、利息無止境衍生的問題之中。
想解決債權銀行呆帳問題、建立「卡債族」重生希望,應該善用現有的「破產」及「和解」程序,依債務人本身的條件選擇「清算」或「更生」,才是徹底擺脫目前債權人、債務人困境的方式。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後,法院會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債務人只要拿出一定成數金額,當作破產程序運作之費用,一旦完成破產程序,則債權債務關係也因此消滅,對債權銀行來說,也並非全無好處。銀行也越來越清楚這樣的現實狀況,所以只要立法完整,不但不用擔心惡意倒債的問題,「卡債族」的重生也不再是奢望。 至於「和解」程序基本上與破產程序相同,但無破產程序中之各項限制,但需提出還款計畫及擔保品,且須還清債務。第一步先撰寫和解契約書,民法並未強制和解契約應該用書面或是哪些特定內容,因此,在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自行約定。第二步和解書送交地方法院審理,當事人於訴訟前完成和解,和解要成立,必須要有出席的債權人半數以上同意和解條件,法院收到和解聲請將於七日內裁定,認證後的和解書視同法院之判決,雙方皆有履行之義務。
我國的「破產法」以前大多被用在公司破產,其實自然人也當然適用,只是很多債務人會因為銀行的催收人員誤導,產生懷疑,反而因此錯過了解決債務的方法。我覺得債務人除了無法增加收入來解決眼前債務之外,都應該多方收集資訊,或找專業人士協助,自己把握解決的機會,在清楚債權債務的權利義務關係後,相信心態應該也比較容易去調整,畢竟最終還是要讓日子可以過下去。
在很多的案例中,當事人在聲請破產期間,受到銀行不當催討、脅迫,直到法官宣告她破產的那天,只有那一刻,使她還有繼續生存的希望,當我聽到這樣的事,只能說很震驚、很感慨,而且感謝老天拯救了這一個生命。這個例子也顯示出,現有的「破產法」審理時間過於冗長,對於債權人的催討限制不夠強制,才造成許多債務人裹足不前的原因。期待「債務清理法」的通過,能更精確的規定宣告破產的條件、避免債務人的惡意倒債、平衡債權人的權益,才能引導社會正面發展,對我們未來生活才會充滿希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