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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優先受償,擴增至房屋、地價稅

稅捐高於各項債權擁有優先受償權利的範圍,已擴增至房屋稅、地價稅。總統令公告修正稅捐稽徵法,自元月12日起生效,金融業者受衝擊最大,民眾以不動產抵押,貸款成數恐怕會下降。

過去,稅捐優先受償者只限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做為擔保品者,土地增值稅因為具有優先受償權,擔保品的價值必須扣掉土增稅,餘額再由普通債權的債權人處理分配。地價稅、房屋稅比照土增稅,取得優先受償權後,將有利國庫掌握地價稅與房屋稅收。

如今,房屋稅與地價稅的受償地位提升與土增稅一致之後,銀行除了要考慮扣除土增稅外,也要再扣除房屋稅與地價稅。假設是20年的房屋貸款,銀行可能必須一次估算20年的房屋與地價稅,原本的可貸成數,勢必會為反映稅負而下降。

總統令已在10日公告稅捐稽徵法第6條條文,明令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已生效施行的稅捐稽徵法第6條條文並規定,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的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在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

資料來源:2007.01.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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