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條例上路前置協商 毀諾債務人止步 |
債清條例4月11日將正式上路,金管會特別強調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可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以協調出一個雙方均可接受的還款方案,但之前協商成功而後來毀諾的債務人,將不具提出前置協商的資格,僅能直接進入清算或更生階段。 債清條例所規定的債務協商作業流程,第一階段就是前置協商,主要是在債務人提出更生或清算前,由最大債權銀行評估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並與債務人協商出一個雙方都認可的債務清償方案。如此將可避免大量債務人直接進入清算或更生,減輕銀行的負擔與風險。 前置協商所討論的債務範圍包括: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者。債務人只要檢具前置協商申請書、債權人清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及最近兩年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勞工保險卡正本等七項文件,並將這些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即可。 金管會強調,債務人提出前置協商的申請仍有條件限制,若之前已經與債權銀行協商成功,卻在後來毀諾未按時繳款者,將不具提出前置協商的資格;必須是未曾參與過前置協商、未參與過銀行公會辦理的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並成案者;債務人必須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未從事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小規模營業的自然人。如此,才能具備提出前置協商的申請資格。至於前置協商的相關資料及申請表格,民眾可至銀行公會網站「前置協商專區」查詢及下載。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