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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情報
債清法過關債務解套

攸關廣大卡債族權益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8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規範更明確的個人破產機制,欠債1200萬元以下的卡債族將可向銀行提出債務協商,若協商不成,最晚4個月後可聲請更生及清算,債清法有9個月的「日出條款」,亦即卡債族若要依法提更生,最快須等13個月後。

債清法規定,債務人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意旨。

若協商成立,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導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已談成債務協商的22萬卡債族,仍有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但須交由法院認定。

新法明定,只要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者等,都可向法院聲請更生,依自己的償債能力提出最多8年的償債計畫。若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也無法進入更生期,在法院裁定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獲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

債清法也有所謂的「阿B條款」,無論更生或清算,生活條件都會受到限制,必須儉樸、不浪費,且清算期間,債務人還不能離開住居地、必須限制出境。

引發銀行公會反彈的「自用住宅條款」則全數刪除,另以房貸定型化契約規範銀行,亦即同時背負卡債和房貸雙重壓力的人,不能只繳房貸利息、延後償還本金,即便獲得法院裁定更生方案,除償還卡債本息,也要繳交房貸本金,避免影響金融機構財務健全。

此外,受銀行強勢主導影響,也去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的更生保障,也就是說,同時擁有卡債和房貸的債務人,如未依規定繳付房貸與利息,設定抵押的房屋仍可被銀行拿去拍賣。

為了因應這波「破產潮」,司法院將根據修正通過的法院組織法,在法官監督下設立「司法事務官」,協助卡債族處理聲請破產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2007.06.08 ET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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