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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破產,未來將收費五千

司法院前大法官楊與齡召集的破產法研修委員會,歷經三百多次會議,完成「破產法及破產法施行法合併修正為債務清理法草案」,該草案共分八章、二六九條,涵括和解、破產、重整、外國法院債務清理程序的承認,層面廣闊,為破產法施行七十年來最大幅度增修,未來只要聲請法院啟動債務清理程序,人民就要支付五千元費用,頗符合使用者付費的現代經濟社會原則。

由於該新修法案內容,已將現行破產法、破產法施行法及原經濟部草擬的企業重整破產法草案都納入其中,已不是現行「破產法」的名稱所能涵括,因此更名為「債務清理法」草案。

司法院指出,債務清理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的債務人,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公法人,都可以分別情形,依該法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和解、重整)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破產)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確保債務人的事業或經濟生活的更生機會。

根據現行破產法或公司法有關重整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或破產,不須要支付什麼費用。但未來債務清理法立法後,人民啟動法院依債務清理程序,處理無論是公司重整或個人、法人破產聲請,聲請費明定為五千元。如果聲請不繳納,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同時過去許多利用破產程序進行詐欺或規避債權人索債,甚至利用聲請重整程序,脫產、捲款潛逃的案例,年前爆發的力霸集團王又曾夫婦逃亡美國,就是明例。

因此關於破產人拒絕提供財務與債權人清冊等違反義務罪、詐欺破產罪、賄賂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罪等的刑責都將加重,並且科以罰金,其中賄賂罪的罰金將調高為新台幣九十萬元,調幅高達三百倍。

資料來源:2007.03.01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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