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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簽名開卡,法院判持卡人敗訴

住在中壢的女子陳君涵,前年家中遭竊,當下並未辦理信用卡掛失。隔天台北富邦銀行告知,信用卡遭人盜刷一萬九千元,陳女因而緊急掛失。但銀行卻將這筆帳算在陳女頭上,要求陳女支付這筆費用。陳女認為此信用卡從未簽名開卡使用,因此不願付帳,並一狀告上法院。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認定陳女遭盜刷後已掛失,不需賠償。但二審法院卻認定陳女未即時簽名開卡,遭竊後也沒有立刻掛失,違反與銀行所訂定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因此判決陳女需賠償一萬九千元的盜刷費用。

對於遭法院認定違約需負賠償責任,陳君涵並不能接受。她提到,前年十二月十八日家中遭竊,包含未開卡簽名的富邦銀行信用卡,也被偷走。第二天她兩度電詢銀行,有關停卡的相關事宜,並告知銀行停卡;所以對於盜刷,無須負責。

陳女認為卡片從未簽名開卡,因此雖然停卡,但並未做後續的掛失動作。但隔天銀行卻來電告知,失竊的信用卡遭人盜刷一萬九千元,要她負責。陳女此時才緊急掛失。

陳女因此提出訴訟,一審法官判決不需賠償,銀行提出上訴。不過二審出現逆轉判決,法官認為陳女收卡後,並未即時簽名開卡,已經先違反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文「收卡後要立即開卡簽名,降低失卡風險」,未善盡管理之責。

而後又是被銀行通知盜刷後,才緊急掛失信用卡,足見陳女有明顯過失;因此撤銷一審判決,做出改判,要求陳女支付一萬九千元的盜刷款項。本案還可以再上訴。但是民眾千萬記住,信用卡若未簽名開卡,是有被盜刷的危機,當您拿到新卡或換卡時,記得做開卡與簽名的動作。

 
資料來源:2007.02.10  卡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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