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奴申請破產成功,國內首宗 |
積欠三百零四萬元卡債的台北縣裝潢工人鄭三和,昨天經最高法院判准破產,是第一位聲請破產成功的卡債族。
今年以來,卡債族聲請破產沒有獲准確定的案子,但自十月卅日最高法院在林堂洲案的裁定中,表達不只要照顧債權人利益,同時要兼顧債務人更生利益的看法後,卡債族聲請破產案出現轉機。 鄭三和獲准破產後,只須以現有的財產還債,扣除破產程序的費用,其餘全數分配給債權銀行,不足的部分一筆勾銷。不過,鄭三和的生活也將受到限制,不可隨意變換住所,有關機關可監聽或檢查信件,防止隱匿財產。 鄭三和是獲准破產確定的第一例。他原是地毯工人,月薪一萬多;八十五年申辦第一張信用卡,最後積欠中國商銀等六家銀行三百多萬元卡債。鄭的大哥鄭伎宏看六法全書幫弟弟打破產官司,想讓闖了禍的弟弟有新生機會。 法界人士認為,這個判決不但給卡債族帶來希望,也給立法院審議中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帶來助力。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鄭三和月薪不高,無法支付卡債,但大哥贈與他六十萬元,足以支付破產程序的費用,有破產的實益,於今年七月裁准鄭破產。 銀行團不服,向高院提起抗告,結果逆轉。高院認為鄭三和的存款只有十一萬元,加上哥哥贈與的六十萬元,在給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後,根本不夠債權銀行分配;且鄭有裝潢的專業能力,以一般退休年齡的六十五歲計算,鄭還有卅年的工作可還清債務,不准鄭破產。 經鄭三和向最高法院抗告,民事庭第二庭昨天引司法院的院字九五八號解釋改判鄭勝。因此全案早在一審准鄭破產時即已確定,銀行團不能向二審提抗告。當法院裁准破產,包括銀行團在內的債權人,都不能再抗告,只有在發現有詐欺破產,才能另提訴訟救濟。 資料來源:2006.12.29 聯合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