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不當條款,六家業者挨罰 |
公平會自2月起主動調查國內110家金融機構業者,第一波完成45家調查,其中有6家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因此,分別處國泰世華銀行150萬元、幸福人壽130萬元、中國人壽100萬元、興農人壽130萬元、大都會人壽100萬元以及新竹商銀110萬元,總共罰款720萬元,另有第二波65家業者待查。 一般民眾若至金融機構貸款,將會約定貸款年限。而所謂的「加速條款」是指,貸款人若繳息不正常,債權就立刻到期,不需等待約定年限到期,而受罰的6家業者就是因為訂定不當加速條款,且未給予催告通知時間。然而,金融機構直接在契約上載明,繳息不正常,不予通知,債權立即到期,將使借款人面臨信用破產、擔保品被查封等問題。因此公平會指出,金融業者在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必須有催告的程序。 經公平會調查顯示,這6家金融機構在訂定借款契約時,除約定不需事先通知或催告,也有業者要求借款人依保險公會、銀行公會訂定的規章履行債務,這屬不確定概括條款,讓借款人負擔不明確的義務。消費性貸款訂約應具備具體、特定及明確的特質,不能以概括方式,要借款人負擔未知的義務。此類不當約定嚴重影響消費者重大權益,業者若再犯,不排除採取重罰。 資料來源:2006.12.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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