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信託買保險,有「法」可管了 |
立院財委會通過修正案,賦予金錢信託購買保險的法源依據,對保險業將是利多,對委託人也將更有保障。 財委會昨天審查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的保險法第22條修正案已經通過,修文中明訂「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金錢信託可以購買保險,並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保費。未來不但可以化解認定上之爭議,讓課稅標的明確化外,也可以讓金錢信託購買保險後所產生的利益(如保險理賠金、保險滿期金),明確歸屬於信託財產。 雖然金管會之前已有行政函令解釋,對於金錢信託購買的保單,可以由信託業代交保費,不過有民眾向立委陳情,指稅捐機關對這類信託案件,會以信託業是法人怎會幫個人壽險保單交保費等為由,不給扣繳憑單稅藉編號。然而,就算不透過信託的方式,保險同樣有具有節稅的效果,稅捐機關會對這類案件有意見,可能是因財產信託本身已具有節稅效果,再加上同樣可以節稅的保險規劃,節稅效果更加擴大,才會讓稅捐機關盯上。 列入信託財產範圍後,不但具有「債權人不能強制執行」等「脫產」保護傘,對委託人的財產隱密性也更有保障,將大大提高金錢信託購買保險的吸引力。 資料來源:2006.12.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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