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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債信用「註記」 不超過10年 更新日期: 2008-04-14 18:38:38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全面實施,金管會昨天表示,債務人萬一進行債務協商或申請更生或清算之路時,信用「註記」時間最長不超過十年。

債務人的信用「註記」,就是信用紀錄瑕疵,是銀行眼中「高危險群客戶」,債務人信用被註記期間內,幾乎不可能辦理銀行貸款,與銀行往來也可能受到特別嚴苛待遇。消債條例全面施行後,將因債務人狀況不同,決定不同的信用被註記時間。以申請債務更生來說,註記時間為更生期間再加四年,但兩者合計不超過十年。例如法院裁定更生期間為五年,履約期滿再加四年,合計信用註記時間為九年。若申請債務清算,從法院裁定清算日起註記十年,所謂「清算」指的是債務一筆勾銷。

債務人申請適用消債條例,須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債務人與銀行前置協商期間,信用都要被註記。協商成功、開始還款期間,信用也要註記,履約期滿再加一年。若簽訂債務協商契約卻又毀諾,目前初步規畫從毀諾日起加計三年信用註記。但也有銀行反應對毀諾者處分不夠重,金管會將再研議。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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